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按本办法规定向本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制定发布的企业标准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及受理凭证并不是企业食品安全的证明文件。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 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新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二)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三)负责向社会公布全省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受省卫生厅委托,市(州)卫生行政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变更、延续备案工作;

(六)每月上报上月本级备案标准单位及标准名称。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第七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其内容应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检验规程;

(八)规范性引用文件;

(九)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

(十)生产工艺;

(十一)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条 集团公司所属食品生产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办理备案:

(一)集团公司总部在本省行政区域,由集团公司总部向本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集团公司总部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由该企业向本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九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成员由食品标准、食品工艺、营养、检验等领域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在备案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形成的专家审查意见书即是企业批准发布企业标准的技术依据。

企业根据产品标准的不同要求,从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审查专家总人数应当为3人或5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直接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企业标准的审查专家。

专家组成员审查企业标准,实行组长负责制。企业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 参加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的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审查:

(一)企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标准格式等规范性内容;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涉及的内容。

企业标准应符合科学、安全的原则,不得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填写专家组审查意见书,内容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主要修改意见;标准文本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报送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以光盘提供);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标准,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委托加工的企业应提供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专家组对该企业标准草案的审查意见(原件);

(九)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供该食品原料为卫生部公告的新的食品原料或具有实质等同性的相关材料。

企业标准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一)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

2.说明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详细生产工艺;

3.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二)企业标准编制中的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与国际标准进行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应当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进行比较,优先选择发达国家或者与我国国情相近的国家或地区;

4.没有任何可参照或借鉴的标准时,应当与原料、加工工艺相近的食品标准进行比较。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有修订的理由及新旧内容的对比;

(四)引用标准、参考资料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为省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机构,并承担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核对等工作。

市(州)卫生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接收备案材料时,应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受理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接收材料进行编号,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处理结果。符合备案要求的,在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含骑缝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注明理由。


分享 :